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决定公开选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数量及职位 (一)选调公务员 市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选调工作人员75名。选调范围为:从哈市市直单位选调50名,从哈市各区、县(市)直单位、乡镇(街道)选调25名。分别为执纪审查和监督、文字综合、组织人事(劳资)职位。 (二)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执纪审查服务中心选调工作人员25名。选调范围为:从哈市市直事业单位选调财务管理职位3名、其他管理服务职位22名。 二、报名条件 (一)选调公务员 1.中**员(含预备党员)。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公务员身份,正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8年5月21日以后出生)。 4.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执纪审查和监督职位人员具有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及审计、财税工作经历,文字综合职位人员具有文字综合工作经历,组织人事、劳资职位人员具有组织人事、劳资工作经历)。 5.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二)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中**员(含预备党员)。 2.第一学历为全日制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或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正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5月21日以后出生)。 4.财务管理职位应为财会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历。 5.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新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的。 5.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情形。 三、选调程序 (一)报名 采取本人现场报名的方式。 1.报名时间:5月23日—5月29日,9:00—12:00、13:30—17:00。 2.报名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37号。 3.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干部本人填写《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粘贴照片),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选调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请登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hrblss.gov.cn)或哈尔滨廉政网(网址为:http://www.hrblz.gov.cn)下载。 (2)选调公务员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 (3)编制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及现任职务《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政鉴定。 (7)2寸照片3张(近期同版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不超过200k,照片名称为“姓名—单位”)。 (二)资格审查 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试人员。 (三)考试 1.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时间拟定于6月上旬。选调范围、职位数量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选调公务员市直或区、县(市)范围报名人数未达到比例的,选调数量进行横向调剂;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职位报名人数未达到比例的,减少相应职位数量。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在报名网站发布通知。 2.面试。面试时间拟定于6月上旬。以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1:2的比例,按选调范围和选调职位分别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参加选调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本人选调资格,并对本人和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面试人选依次递补。面试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在报名网站发布通知。 考试结束后,笔试、面试成绩按6:4比例计算总成绩,选调公务员按市直,区、县(市)范围分别排序;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职位分别排序。排序原则:以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若总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若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进行面试加试,最后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考察人选。 (四)体检 在哈市市域内三甲医院对考察人选进行体检。 (五)考察 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进行审档工作。 (六)公示 根据笔试、面试、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在报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试用及调入任职 拟选调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调入手续。 联系及咨询电话:0451-84568614 84568621 中共哈尔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关于做好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指标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哈信办函〔2018〕6号 关于做好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指标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日前,国家发改委重新调整了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指标体系,有25%的权重为各城市信用建设指标数据报送情况,要求每月25日前向“信用中国”网站报送。其中,所需报送数据的指标包括“红黑名单”发布、联合奖惩案例、联合奖惩参与部门数量、联合奖惩创新做法及信用创新应用领域、信用修复、“双公示”数量及公示率、创新公示项目及信息量、社会信用代码转换率、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产品数量、不良贷款率、信易贷等12个方面。为认真落实国家要求,保障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提升信用建设水平,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做好数据报送,完成相关指标工作是根本。务请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监测内容及方式的调整,按照我市关于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职责,扎实做好以上12项指标涉及到的信用建设工作。二、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在12项指标中,联合奖惩案例权重达8%,信易贷、不良贷款率权重分别为3%,“红黑名单”发布、联合奖惩参与部门数量权重分别为2%。务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重点、主动作为,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信用建设工作,确保将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位。三、健全制度,常态报送。12项指标的数据报送是一项长期工作。务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对照《城市信用指标数据反馈表1-12》(见附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制度,认真填报反馈表,于每月20日前将反馈表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办(电子版见“信用哈尔滨”网站http://www.www.jsszgqt.com “通知公告”栏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通报督促,纳入考核。为切实推动做好12项指标工作及数据报送,我办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对工作不落实、报送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区、县(市)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市直机关责任目标专项考核。联系人:李林霖、李春霞;电话:87123005;邮箱:csxyzkjc@126.com;交换地址:道里区新阳路61号市市场监管局转市信用办(田地街87号) 附件:城市信用指标数据反馈表及案例(1-12)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1日
关于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及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家和省、市分别印发了《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18〕2号)以及《关于转发国家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文件的通知》(哈信办函〔2018〕4号)等文件(上述文件见“信用哈尔滨”网站“法规文件”栏,网址www.www.jsszgqt.com),要求加强和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方式,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做好我市“红黑名单”认定及联合奖惩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标准认定“红黑名单”。按照国家规定,“红黑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认定标准。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为此,务请县级以上部门迅即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了解本行业本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进展情况。对已经出台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务必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于今年3月底前,认定并发布一批“红黑名单”。二、及时发布共享“红黑名单”。按照省的要求,“红黑名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务请县级以上部门将认定的“红黑名单”,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红黑名单”信息,由市平台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部门、相关单位均需申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权限,填写用户账号申请表并于3月15日报送我办,区、县(市)部门由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统一向我办报送,见附件)。其中,“红黑名单”信息应包括认定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认定行为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信息。三、抓紧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去年至今,国家、省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了35个国家部委、3个省级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同上,见“信用哈尔滨”网站“法规文件”栏),务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抓紧于今年5月底前,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各部门、各领域对“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为开展联合奖惩提供保障。四、确保联合奖惩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已将城市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纳入每月监测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及我市“联合奖惩参与部门数量”、“联合奖惩措施实施率”、“失信行为纠正率”、“联合奖惩成效及案例数量”和“地方联合奖惩创新”等指标。为此,务请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签署备忘录、明确奖惩措施的基础上,切实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创造条件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业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起“一部门发起,多部门响应”的联合奖惩机制。联系人:王琳;联系电话:87123009;邮箱:hrbcxb@163.com;交换地址:市市场监管局转市信用办(道里区田地街87号)。 附件: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户账号申请表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7日
关于公布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惩戒解除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诚信建设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失信惩戒的意见》(哈委〔2017〕32号)、《哈尔滨市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惩戒期限及惩戒解除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经相关提报部门对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失信黑名单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依法依责核查、验收,并认定了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建投置地有限公司、黑龙江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铁路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惩戒期限内已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问题整改,提出对其解除全部惩戒措施,退出黑名单。现按照《规定》要求,对上述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惩戒措施予以全部解除。各联合惩戒部门应依法依规解除对上述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特此公告。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2018年1月30日 失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惩戒解除情况 序号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法人代表 提报部门 解除范围 1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大成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全部解除 2 黑龙江省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 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全部解除 3 黑龙江省中建投置地有限公司 朱庆良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全部解除 4 黑龙江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孙海峰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全部解除 5 黑龙江省新合作置业有限公司 耿 发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全部解除 6 黑龙江省龙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丁永明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全部解除 7 哈尔滨铁路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 俐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全部解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7〕5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日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21号)精神,切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二、工作任务(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制定颁布的公民诚信守则,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加强学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并依托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信用办、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1.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持续开展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信用办、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有关部门要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文明办、市食药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建委、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局、市旅游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3.发挥社会组织在个人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2.加强隐私保护。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等行为。(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工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四)推进个人诚信信息规范化共享使用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和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同时,依托“信用哈尔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用办、市总工会、市法院,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定期督促、指导、检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二)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相关制度,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三)加强教育宣传。积极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个人”等道德模范。广泛开展个人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市民整体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11月1日印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17〕5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31日 哈尔滨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黑龙江省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黑政发〔201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建设“信用龙江”、市委市政府建设“信用哈尔滨”的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我市政府诚信行政水平。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诚信意识,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2.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地区、各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同时,依托“信用哈尔滨”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3.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措施予以处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4.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二)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住房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三)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定期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并依法与重大项目审核、财政资金安排挂钩。(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2.建立各级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提高行政行为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3.建立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生热线、市长热线等民意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加大对政务诚信和失信行为的报道,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务必抓出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三)加快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年10月31日印发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市监发〔2017〕5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黑工商发〔2017〕72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按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将《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商务局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哈尔滨市邮政管理局 哈尔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黑工商发〔2017〕72号),加强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会建设工作会议和市委十四届二次全会要求,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二、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一)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身份标识和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条件。(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二)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交易双方的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三)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加强电子商务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电子商务账款支付中的作用,防范网络欺诈等行为。进一步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四)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探索建立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限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完成时间:2018年底前。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网信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五)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电子商务平台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六)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哈尔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七)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八)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本部门、本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对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归集、整理和共享能力,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九)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引导和规范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十)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十一)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的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十二)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首页设立“信用哈尔滨”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十三)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十四)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 “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十五)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网上交易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制度,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失信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六、保障措施(十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应用程序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庆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发挥电子商务平台主体作用,加强对电子商务各类主体的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十七)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食药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发
关于迅即开展失信联合奖惩工作并及时反馈奖惩成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法院、国税局、地税局、哈尔滨海关、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等各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去年以来,国务院和省、市先后印发实施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62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东北建设的实施意见》(哈政规〔2017〕24号),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制定实施了4个守信联合激励、24个失信联合惩戒共28个联合奖惩备忘录(附件1),联合奖惩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不断增强。 近日,国家、省分别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629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17〕12号)(附件2),决定从11月起,对各城市联合奖惩措施及反馈成效实施月度考核,考核各城市对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红黑名单”开展联合奖惩的情况,其中每个案例参与联合奖惩的部门不得少于三家,并要求将“红名单”主体受到奖励情况、“黑名单”失信主体在受到惩戒后因失信行为得到纠正或其主体资格被终止等原因,退出“黑名单”情况进行总结反馈,综上进行考核评分。该项分值在我市国家城市信用监测考核中比重较大,直接关系到我市排名。11月9日,国家发改委向我市推送了首批涉及我市的待确认的“黑名单”,其中包括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973家、海关失信认证企业名单34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名单2家,标志着信用联合奖惩并反馈成效考核工作已正式启动。为切实按照时限完成好对这批“黑名单”的认定、联合惩戒、反馈惩戒成效工作,坚决避免在我市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中被减分,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务请及时依责确认名单。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务请市法院并组织各区、县(市)法院,哈尔滨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并组织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于11月12日下班前与我办联系,获取国家推送的“黑名单”并于15日前完成确认工作,将“黑名单”中不隶属于我市的信息在确认表(附件3)“是否本市”中进行标注“否”。同时,法院、税务、海关、证监,包括国家相关部委印发的28个备忘录中涉及到的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力度,严格把关,减少纳入国家、省和市各级“黑名单”数量。 二、务请制定奖惩措施。依据国家已制定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委已印发的28个备忘录,务请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职能,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奖惩措施,尤其是备忘录中涉及到的联合奖惩部门,必须按照备忘录要求制定细化奖惩措施。同时,可参照南京市相关部门奖惩细则(见“信用哈尔滨”网站“通知公告栏”,网址:http//www.www.jsszgqt.com),制定具体奖惩措施,并于11月20日前报至我办。 三、务请建立奖惩机制。从11月起,国家每月10日前向我市推送“红黑名单”,务请各部门、各地区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定期于每月10日与我办联系,或待“信用哈尔滨”网站升级改造完成后,登陆“信用哈尔滨”网站下载或将“红黑名单”嵌入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业务系统或业务工作中,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对“红黑名单”的奖惩机制。 四、务请开展奖惩工作。在国家考核中,明确要求每起案例参与奖惩的部门不得少于三家。为此,务请各部门、各地区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哈政规〔2017〕24号要求,在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对国家推送的“红黑名单”,切实开展本部门、本地区奖惩工作,尤其是备忘录中涉及到的联合奖惩部门必须依责开展奖惩工作,确保每起案例在我市实现不少于三家的联合奖惩,完成国家考核任务。 五、务请反馈奖惩成效。在国家考核中,明确要求每月10日前反馈上月我市联合奖惩成效。为此,务请各部门、各地区由专人定期填写本部门、本地区奖惩成效反馈表(附件4),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奖惩成效报至我办,此次首批奖惩成效请于12月5日前反馈至我办,逾期视为未实施奖惩,我办按要求于12月10日呈报国家发改委,并将建立反馈统计机制,对未按要求按时限开展奖惩、反馈工作的部门、地区,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予以减分。 为扎实推动信用联合奖惩并及时反馈成效,请各部门、各地区于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本地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报至我办。联系人:王琳、李林霖;联系电话:87123008;邮箱:hrbcxb@163.com;交换地址:市市场监管局转市信用办。 附件:1.28个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 2.《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成效反馈及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国家推送的“红黑名单”确认样表 4.我市联合奖惩成效反馈样表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