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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暑期“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哈旅发〔2018〕64号 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各旅行社:为规范我市暑期旅游市场秩序,着力解决“不合理低价游”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省、市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以打击“不合理低价游”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城市旅游良好形象。二、落实重点任务(一)实施属地监管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发挥属地监管作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各项任务。(二)查处违法行为1.查处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低价信息,以及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2.打击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3.查处组团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等行为。4.打击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5.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以及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未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基本信息等行为。6.查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旅行社不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行为。7.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旅游业务,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8.查处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的行为。(三)加强部门联动1.联合公安、市场、交通、网信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发布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价格欺诈,违法违规经营旅游业务等行为;严厉打击“黑社、黑导、黑车、黑店”违法经营行为,发现涉黑线索向公安部门移交。2.联合宣传部门加大“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发挥12345“市长热线”受理旅游投诉举报的作用,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在主要媒体、网站曝光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件,引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理性消费、文明旅游。三、分步实施(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7月中旬)。1.市旅游委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市“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2.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3.指导旅游企业自查自纠,下架“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形成行业重视、社会参与、上下互动、共同推进的态势。(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下旬—9月)。1.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不合理低价游”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收集“不合理低价游”的线索,畅通处理旅游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旅游投诉,确保投诉有落实、有回音。2.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要联合有关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旅行社等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3.市旅游委将对各区、县(市)治理暑期“不合理低价游”工作和处理旅游投诉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在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四、建立机构(一)成立市旅游委专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委主任担任组长,主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二)成立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安全工作督查小组。由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督查各区、县(市)暑期旅游市场治理和旅游安全工作。(三)成立治理“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检查督查小组。市旅游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不合理低价游”治理抽查督查行动,对全市旅行社进行明查暗访,抽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县(市)要建立“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制,把“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作为暑期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各旅游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对发布的旅游产品进行自查,杜绝“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发布和运行。(二)各旅游企业要形成“专人”或负责人审核旅游产品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区、县(市)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三)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至9月24日,每周五前将“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报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9月27日报送“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姜朝阳,邮箱:15046077688@163.com;电话84664798,手机15046077688。 特此通知。 附表.doc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7月18日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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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哈旅发〔2018〕63号 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汛期,旅游也进入旺季,游客出行量大,安全风险较大。近期我市局部地区频繁出现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和冰雹等强对流天气,强降雨引发短时间内水位上涨及山区半山区山洪、泥石流及山体滑坡等气象灾害或衍生灾害的风险较大。按照《文化旅游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旅游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要求,为做好全市汛期旅游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汛期旅游安全责任要充分认识汛期旅游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旅游汛期安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防汛工作要求,把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摆在突出的位置,狠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汛期旅游正常运转、行业平安稳定。漂流旅游景区、涉水旅游项目景区,易发生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的山岳景区,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旅游应急工作预案,做好旅游防汛救灾防范和应对工作。要加强抗洪抢险的组织指挥,企业主要领导必须坚守一线、靠前指挥,相关领导要履职到位,逐级落实工作责任。二、密切关注监测预报信息,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预报,特别是针对本地区天气变化趋势,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各景区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的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要把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在岗位、落实在部门、落实在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消除盲区、堵塞漏洞,全力做好汛期旅游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在汛期到来之前,把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旅行社要加强旅游团队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实时掌握出行团队在出游行程中各地气象变化和游览地、食宿地的安全状况,作好安全提示,要督促导游、领队落实每日行前安全教育、行中安全引导、行后安全报告的工作措施,确保游客生命财产的安全。三、做好汛期旅游应急值守,及时报送信息旅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要求适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要加强对旅游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旅游企业配齐各类应急器材和装备,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旅游企业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发生事故险情要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和处置,要千方百计解救被困游客,全力做好受伤游客的救治,尽量减少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8年7月17日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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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和《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木政发〔2016〕30号)(以下简称“三年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加强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为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为基础,以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达标排放、高排放车管控、城乡面源综合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为主攻方向,以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为重要突破口,加强协同配合,狠抓任务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增强全县人民大气环境幸福感。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县“三年方案”工作要求,2018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全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三、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木兰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忠勋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立岩,副县长陈璐、惠观涛、朱振博、宋瑞宏担任;总协调人由周震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电业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热办)、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商粮局、县市场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畜牧兽医局、县农机总站、县水产总站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四、主要任务(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防治1.严格燃煤质量管控。按照《***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对全县煤炭加工、经销企业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督促燃煤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禁止在建成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督促燃煤消费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县商粮局、县住建局(供热办),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2.推进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3.继续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建成区2018年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3台,确保全县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工业锅炉淘汰4台。(牵头部门: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木兰镇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供热锅炉淘汰19台。(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广播电视台、木兰镇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4.淘汰工业园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6台。(牵头部门:县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5.淘汰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2台。(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太阳能等;建成区外包括改用生物质燃料,但不包括改燃型煤、无烟煤、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使之不具备复用条件。6.注销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注销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各乡(镇)县政府,完成时限:常年)(二)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以落实企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分类施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企业大气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7.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推进火电、化工、制药、垃圾处理4个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督导企业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供热办)、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常年)8.按照“新标准”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治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2台电力锅炉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和装置实现达标排放,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供热办)、县工信局,完成时限:常年)9.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筛查,形成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自2018年5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商粮局、县市场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10.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有序开展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工作。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开展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火电行业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对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实施处罚,并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常年)(三)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11.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管控。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继续推动剩余“黄标车”淘汰;制定高排放车限行方案,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实施高排放车限行措施(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严格限行区域内路检路查,严查排放黑烟等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牵头部门:县公安局,责任部门: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12.继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监督检查储油库、加油加气站、油罐气罐车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市场局、县商粮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13.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加大对车用油品零售环节抽样检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县商粮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四)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14.继续推进棚户区搬迁改造。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要求,完成棚户区搬迁改造450户左右。(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15.排查清理涉气“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市场监管、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无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散布于居民区之中的小企业采取先停后治、不达标禁止生产等措施,依法依规持续进行综合整治。(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局,完成时限:常年)16.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装卸扬尘;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对土地整理场地和不明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常年)17.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控。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严把“出土”和“运输”关,落实残土存放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处置供需平台,建立信息公布制度,严肃开展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常年)18.整治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在木兰镇建成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市场局、木兰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19.严管露天烧烤。进一步深入开展综合整治露天烧烤工作,建成区划定适宜经营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对在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牵头部门:县城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局、县信访办、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20.严管废弃物焚烧。落实执法网格责任,加大巡视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露天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行为。(牵头部门:县城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21.禁止焚烧冥纸冥币。持续推进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监管生产环节,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禁止焚烧冥纸冥币,加强清理保洁。(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2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统筹规划、疏堵结合、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强化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初步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框架。推进秸秆压块站建设,为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奠定基础。(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畜牧兽医局,完成时限:常年)23.严格控制露天焚烧秸秆。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市、县、乡(镇)、村“四级包保”责任,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在春、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因未监管到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问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五)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空间布局24.调整能源结构。落实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确保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25.推进农村粮食烘干塔使用生物质燃料或清洁能源。(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市场局、县农业局、县商粮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六)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26.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年度修订。4—6月重新修订工业源、供热源、扬尘源、移动源4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重点企业修订完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牵头部门:县政府应急办,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27.落实各级预警响应减排措施。预警期间,督导各相关部门及企业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力争实现全社会颗粒物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的量化要求。(牵头部门:县政府应急办,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常年)五、时间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3日—5月30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全县雾霾治理实施方案及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全县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及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印发。(二)推进落实阶段(5月31日—11月30日)。召开会议,部署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落实全县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三)中期评估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牵头部门对全县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四)评估问效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牵头部门对重点任务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健全“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作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制定完善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加强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协调等工作,切实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部门要加快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月报送、月通报等制度。(二)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等进行综合整治,分类施治。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惩治一批典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机制,县政府督查办、县环保局对秸秆禁烧、燃煤锅炉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专项统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的资金支持;要强化专项资金统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措施。积极推广PPP、能源合同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行政问责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考核。各牵头部门于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将约谈有关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年底,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对需要启动问责的,将问责线索移交县监察委。(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民参与加强环境宣传。宣传机构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等各种形式,宣传报道我县精准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准确把握舆情,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宣传和曝光正反面典型案件。加强环境教育。全面实施《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创新媒体宣教模式,加大环境科普和环境信息发布频率,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加强中小学生环境教育,因地制宜开设环境教育课程,普遍提升中小学生生态环保意识和理念。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组织或协会、广大市民监督作用,及时采纳环境治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通过信息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附件: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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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教育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呼兰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教联【2018】号区教育局、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各中小学校: 依据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与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呼兰区教育局等十部门制订了《呼兰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呼兰区教育局 呼兰区综治办 呼兰区人民法院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呼兰区公安分局 呼兰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呼兰区司法局 共青团呼兰区委 呼兰区妇联 呼兰区残联 2018年5月25日呼兰区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呼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强化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建设阳光、安全校园,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创造良好条件。二、工作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和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提出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保护为要,坚持科学为基的要求。(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三)形成十个区级成员单位联动机制,有效遏制全区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发生。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有区教育局、区综治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区妇联、区残联、团区委,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中小学生欺凌防治的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机制的建设,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工作会议,研究重大欺凌事件的处置和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和中小学校要对照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二)区综治办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三)区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四)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五)区公安局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六)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局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七)区司法局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八)团区委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九)区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十)区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十一)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四、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学习、宣传、教育。2018年3月一4月,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要利用开学教育时机,组织学习宣传国家和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处置办法,并制订贯彻落实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二)第二阶段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开展综合治理。4月-5月,结合我区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照国家和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及我区实施方案,落实防治的具体措施,制定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办法和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要开展自检自查,各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科室电话。呼兰区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综治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学生欺凌防治协调工作机制。(三)第三阶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长效机制。5月以后,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教育督导部门将视情况开展全区范围内的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专项督导抽查,各学校要定期开展自查和复查,并将加强中小学校园欺凌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相关督导评估中。五、工作要求(一)学生欺凌的界定,预防、处置、长效机制建设及各项工作的落实,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和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二)各成员单位、各中小学要高度重视《黑龙江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哈尔滨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及我区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加强检查、指导、评价,及时总结经验。(三)加强与家长沟通联系。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教师家访、了解学生之间信息交流等多种途径,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失常情况,针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与家长共同采取措施加以教育引导。班主任要特别关心单亲家庭与留守儿童思想动态,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好家长学校培训工作,探索家校培训新思路,实现家校合作共赢。(四)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整治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治安案件和破坏校园治安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进一步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有效排除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完善健全校园及周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附件:哈尔滨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doc 呼兰区教育局办公室2018年5月25日印发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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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2018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木兰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木政发〔2016〕30号)、《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及《哈尔滨市2018年度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淘汰完成我县燃煤锅炉,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遵循“分类淘汰、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原则,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推进我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二、工作目标2018年供暖季前,淘汰木兰镇内供热管网覆盖区内剩余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供暖锅炉,完成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生产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三、组织领导(一)为确保淘汰燃煤锅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木兰县淘汰燃煤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王忠勋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立岩、副县长陈璐、惠观涛、詹德辰、宋瑞宏、朱振博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供热办、规划处)、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市场局、县电业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商粮局、县公安局、县园区管委会、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每月召开例会,研究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实行月报通报制度。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周震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郑大生担任。(二)县住建、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针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程开辟施工会签“绿色通道”,全力协助推进燃煤锅炉淘汰。(三)各热、电、气等源保障单位确定主管领导、办事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专项推进热源及供电、供气设施建设,配合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后的源保障工作。四、工作内容(一)彻底清查梳理各牵头部门在2017年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管辖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排查,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并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锅炉位置(含经纬度信息)、企业法人、建设年限、锅炉容量、型号、淘汰方式、项目清单、完成时限等。清查梳理结果报环保局备案,并与热源单位沟通信息。(责任单位: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二)推进实施淘汰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各牵头部门要结合集中供热规划、供热供气管网铺设计划、天然气供应等,合理逐台落实责任,将淘汰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2.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燃煤锅炉改造承接方式为取缔关闭或清洁取暖替代,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按照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签订改造协议。按照“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区域,按照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尘或者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责任单位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责任单位: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场局)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于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淘汰;对于存在的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创造条件,攻坚克难,穷尽一切手段,务必完成淘汰任务。(责任单位: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市场局、城管局、公安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4.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淘汰标准各牵头部门应严格执行燃煤小锅炉淘汰标准,原燃煤小锅炉拆除或进行断网、去功能化等物理隔断,才能确认为淘汰。未实施断网、去功能化的停用不能确定认为淘汰。5.严格执行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煤改气”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NOx)燃烧等技术,排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责任单位:环保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6.强制淘汰逾期未淘汰燃煤锅炉9月30日后,对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小锅炉单位,县政府将组织环保、工信、住建、公安、法院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专业法规规定,依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实施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三)强化执法查处对燃煤小锅炉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并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燃煤锅炉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四)做好核准验收各牵头部门要督促实施拆除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和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留存锅炉拆除、毁型、断网、去功能化等方面的有效证据,证明;淘汰工作完成后,各部门依职能及时组织现场核准验收;同时指导锅炉产权单位去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淘汰注销手续。(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供热办)、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五)建立淘汰档案各牵头部门要建立淘汰燃煤锅炉档案。淘汰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踏查笔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改造)协议等。五、职责分工(一)县政府作为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燃煤锅炉专项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综合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项困难,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县级层面协调解决问题。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二)各职能部门1.县环保局:负责淘汰燃煤锅炉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县住建局(供热办):负责进一步完善供热规划,优化热源和区划调整,实现多规合一;负责推进热源、管网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组织供热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工业企业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园区燃煤锅炉淘汰、集中供热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5.县住建局(规划处):开辟绿色通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两个工作日内),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6.县公安局:开辟绿色通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两个工作日内),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7.县城管局:开辟绿色通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两个工作日内),降低占挖道费用,依法取缔市场摊区、商亭、“小散乱污”企业的小煤炉。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新建锅炉登记及淘汰注销手续,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小散乱污”企业。9.县广播电视台: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营造舆论氛围。(三)有关单位1.供气源单位:负责燃气设施能力建设,实施燃气管网建设;负责最低投资建设“煤改气”用户产权分界点外燃气设施;按照优惠价格为“煤改气”用户充足供气。2.电业局:负责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建设,投资建设燃煤替代配套电力工程。负责投资建设“煤改电”用户产权分界点外供热设施。按照优惠价格为“煤改电”用户充足供电。3.鑫玛热电公司:负责建设热源,为燃煤锅炉淘汰用户提供接纳热源,实施并网改造工程,按规定为并网用户提供合格供热服务。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进度挂图,将目标分解到责任人,既有牵头推进部门领导和责任人,也有具体负责人,确保按要求不打折扣完成淘汰任务。要强化部门联动和配合,信息和资源共享,形成推进合力。(二)强化督导,定期调度县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要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月通报,对淘汰工作进度缓慢的进行约谈;淘汰工作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2次现场督查,每周要开1次例会,调度1次工作进展,牵头单位每月上报1次进度报表。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每月至少开1次例会,帮助协调解决牵头单位行业小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三)上报情况,多方推进县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每月将燃煤锅炉淘汰情况(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哈尔滨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完成情况周通报报表》报送至市环委会(市环保局),编制燃煤锅炉淘汰通报,向县政府报告需要协调解决事项。(四)积极筹措,加大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补贴标准另行下文)(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定期向媒体通报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行动迅速、积极主动克服困难、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积极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对行动迟缓、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短亮丑。通过强化宣传,向媒体公布锅炉淘汰工作红黑榜,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六)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县政府将严格对有关部门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淘汰工作推进不力的,未按期完成淘汰工作的要严肃问责,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党政机关、事业部门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木兰县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产锅炉明细表附件二:木兰县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网外取暖锅炉明细表附件三:木兰县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网内取暖锅炉明细表附件四:木兰县建城区外各乡镇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明细表(公用事业单位)附件五:木兰县工业园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明细表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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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法治建设年”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
哈卫函〔2018〕130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法制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和《哈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年”活动方案>》的要求,我委决定对上半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考核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法制处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监督机构。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各地各单位在加强宪法学习教育、加强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切实提高卫生计生立法质量、提高依法科学决策水平、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规范体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着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明确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三、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以自评自查为主。(一)自查自评。各区、县(市)认真对照本考核方案及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评,于8月15日将《2018年哈尔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年”任务考核表》、《法治政府建设半年自评报告》报送市卫生计生委(纸质)。(二)随机抽查。市卫生计生委考核组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区县市逐条对照本考核方案相关内容,采取查阅文件、会议记录、行政执法案卷以及其他资料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检查核实计分。(三)结果确定。2018年8月30日前,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考核对象报送的资料和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各考核对象的考核分值和考核等次。四、考核结果的运用(一)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对2018年上半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予以通报,考核分值折算后纳入2018年卫生计生工作目标年终考核。(三)被考核对象考核排名靠后、问题较多的,考核机关将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曹光荣,联系电话:84664463。 附件:2018年哈尔滨市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建设年”工作任务考核表 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2018年7月13日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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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住建发〔2018〕59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全委工作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2日
专栏政策法规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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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二)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同、联动,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世界科技强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实践养成、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三)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为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支撑。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七)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八)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九)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院士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十一)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十二)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十三)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十四)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十五)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国学术期刊影响力,提高学术期刊国际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科技部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将罔顾学术质量、管理混乱、商业利益至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期刊,列入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十六)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七)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十八)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十九)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自然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科技部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论文造假监管由中国社科院负责。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坚持学术、行政两条线,注重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二十)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二十一)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二十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科技部会同中国社科院建立完善覆盖全国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研究拟订科学合理、适用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和对象特点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方法模型,明确评价方式、周期、程序等内容。重点对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科技统计等科技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二十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根据不同责任主体的特点,制定面向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目录,明确信息类别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二十四)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八、保障措施(二十五)加强党对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有关部门、地方应整合现有科研保障措施,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科技部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二十六)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科研诚信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二十七)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中国科研诚信状况报告。(二十八)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国际组织等的交流合作,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共同完善国际科研规范,有效应对跨国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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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