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及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来源:|专栏:通知公告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和省、市分别印发了《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诚信办发〔2018〕2号)以及《关于转发国家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文件的通知》(哈信办函〔2018〕4号)等文件(上述文件见“信用哈尔滨”网站“法规文件”栏,网址www.www.jsszgqt.com),要求加强和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奖惩、修复和退出方式,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工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做好我市“红黑名单”认定及联合奖惩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标准认定“红黑名单”。按照国家规定,“红黑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各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认定标准。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和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为此,务请县级以上部门迅即与上级对口部门联系,了解本行业本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进展情况。对已经出台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务必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于今年3月底前,认定并发布一批“红黑名单”。

二、及时发布共享“红黑名单”。按照省的要求,“红黑名单”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务请县级以上部门将认定的“红黑名单”,自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红黑名单”信息,由市平台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县级以上部门、相关单位均需申请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权限,填写用户账号申请表并于3月15日报送我办,区、县(市)部门由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统一向我办报送,见附件)。其中,“红黑名单”信息应包括认定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认定行为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信息。

三、抓紧签署联合奖惩备忘录。去年至今,国家、省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了35个国家部委、3个省级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同上,见“信用哈尔滨”网站“法规文件”栏),务请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抓紧于今年5月底前,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各部门、各领域对“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为开展联合奖惩提供保障。

四、确保联合奖惩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已将城市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纳入每月监测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及我市“联合奖惩参与部门数量”、“联合奖惩措施实施率”、“失信行为纠正率”、“联合奖惩成效及案例数量”和“地方联合奖惩创新”等指标。为此,务请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签署备忘录、明确奖惩措施的基础上,切实依法依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创造条件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业务系统,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起“一部门发起,多部门响应”的联合奖惩机制。

联系人:王琳;联系电话:87123009;邮箱:hrbcxb@163.com;交换地址:市市场监管局转市信用办(道里区田地街87号)。

 

附件: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户账号申请表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户账号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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