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2116—2008)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商业信用中心、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中国市场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咸奎桐、戴莹、付宏伟、高观、尹建军、林钧跃、叶如意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信用等级划分及符号表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0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
4.1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按照信用程度,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每个信用等级的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最多三个),表示信用程度越高。例如,A级可细分为AAA级、AA级、A级。每个细分级别的微调,可在细分级别表示字母后加上“+”或“-”表示。例如,A级可微调为A+级或A-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 D级为最低,不再细分差别、不做微调。
4.2 企业信用等级含义
a)企业信用等级的A等,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小。
b)企业信用等级的B1[1]等,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小。
c)企业信用等级C等,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较大。
d)企业信用等级D等,表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信用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