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9家征信机构信用评级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09-12-03|来源:|专栏:信用研究

 

 
信息处理程序
一、信息来源
1、被征信对象;
2、间接来源:行政和司法部门、社团组织、工商、税务、统计、海关、技监、劳动人事、公安、法院、银行等。
二、信息采集方式和要求
1、采集方式:征信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实地采集和非实地采集方式;
2、信息采集要求:不得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三、文件存档:包括文本存档和电子存档,文本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电子文档宜应永久保存。
四、信息保密:征信机构应对被征信对象有关原始资料进行集中管理,无关人员不应越权访问或处理,不得利用征信过程中知悉的被征信对象的商业机密,为自己或他方谋取不当利益。
异议处理程序
一、个人异议信息处理
1、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更正;
2、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而被征信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3、征信机构应当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二、被征信企业异议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征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
服 务 流 程
一、      受理信用评级申请
二、      收集评级资料
三、      实地调研
四、      资信调查
五、      分析评估
六、      确定信用等级
七、      公告信用等级
八、      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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