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处理程序 | 一、信息来源 1、被征信对象; 2、间接来源:行政和司法部门、社团组织、工商、税务、统计、海关、技监、劳动人事、公安、法院、银行等。 二、信息采集方式和要求 1、采集方式:征信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实地采集和非实地采集方式; 2、信息采集要求:不得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三、文件存档:包括文本存档和电子存档,文本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电子文档宜应永久保存。 四、信息保密:征信机构应对被征信对象有关原始资料进行集中管理,无关人员不应越权访问或处理,不得利用征信过程中知悉的被征信对象的商业机密,为自己或他方谋取不当利益。 | |
异议处理程序 | 一、个人异议信息处理 1、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征信机构应当及时予更正; 2、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而被征信人仍持有异议的,征信机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修改,但应当标明被征信人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3、征信机构应当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信息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二、被征信企业异议 被征信企业对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征信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发现采集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查证后确实无误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难以查证的,应当根据客观原则进行审慎处理。 | |
服 务 流 程 | 一、 受理信用评级申请 二、 收集评级资料 三、 实地调研 四、 资信调查 | 五、 分析评估 六、 确定信用等级 七、 公告信用等级 八、 跟踪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