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暑期“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来源: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专栏:政策法规

哈旅发〔2018〕64号

 

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各旅行社:

为规范我市暑期旅游市场秩序,着力解决“不合理低价游”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省、市要求,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以打击“不合理低价游”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城市旅游良好形象。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实施属地监管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发挥属地监管作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落实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各项任务。

(二)查处违法行为

1.查处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低价信息,以及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

2.打击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3.查处组团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等行为。

4.打击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

5.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的行为,以及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未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未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基本信息等行为。

6.查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行为,以及旅行社不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等行为。

7.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旅游业务,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8.查处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租用无营运资质车辆的行为。

(三)加强部门联动

1.联合公安、市场、交通、网信等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发布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价格欺诈,违法违规经营旅游业务等行为;严厉打击“黑社、黑导、黑车、黑店”违法经营行为,发现涉黑线索向公安部门移交。

2.联合宣传部门加大“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发挥12345“市长热线”受理旅游投诉举报的作用,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在主要媒体、网站曝光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事件,引导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理性消费、文明旅游。

三、分步实施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7月中旬)。

1.市旅游委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市《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全市“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

2.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

3.指导旅游企业自查自纠,下架“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形成行业重视、社会参与、上下互动、共同推进的态势。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7月下旬—9月)。

1.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不合理低价游”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收集“不合理低价游”的线索,畅通处理旅游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旅游投诉,确保投诉有落实、有回音。

2.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要联合有关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旅行社等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强化执法检查的威慑力,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3.市旅游委将对各区、县(市)治理暑期“不合理低价游”工作和处理旅游投诉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在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向当地政府反馈。

四、建立机构

(一)成立市旅游委专项整治“不合理低价游”工作领导小组。市旅游委主任担任组长,主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二)成立旅游市场监管和旅游安全工作督查小组。由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督查各区、县(市)暑期旅游市场治理和旅游安全工作。

(三)成立治理“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检查督查小组。市旅游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实施“不合理低价游”治理抽查督查行动,对全市旅行社进行明查暗访,抽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要建立“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协调机制,把“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作为暑期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各旅游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对发布的旅游产品进行自查,杜绝“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的发布和运行。

(二)各旅游企业要形成“专人”或负责人审核旅游产品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各区、县(市)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构建健康和谐的旅游市场环境。

(三)各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从2018年7月30日开始至9月24日,每周五前将“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检查情况报市旅游委行业监督管理处,9月27日报送“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姜朝阳,邮箱:15046077688@163.com;电话84664798,手机15046077688。

 特此通知。

 附表.doc  

 

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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