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兰县2018年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5|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专栏:政策法规

为深入落实《木兰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木政发〔2016〕30号)、《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及《哈尔滨市2018年度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淘汰完成我县燃煤锅炉,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遵循“分类淘汰、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原则,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推进我县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8年供暖季前,淘汰木兰镇内供热管网覆盖区内剩余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供暖锅炉,完成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生产燃煤锅炉淘汰,完成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淘汰燃煤锅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木兰县淘汰燃煤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王忠勋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立岩、副县长陈璐、惠观涛、詹德辰、宋瑞宏、朱振博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供热办、规划处)、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城管局、县市场局、县电业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商粮局、县公安局、县园区管委会、县广播电视台、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淘汰燃煤锅炉工作,每月召开例会,研究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实行月报通报制度。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周震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局长郑大生担任。

(二)县住建、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针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程开辟施工会签“绿色通道”,全力协助推进燃煤锅炉淘汰。

(三)各热、电、气等源保障单位确定主管领导、办事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专项推进热源及供电、供气设施建设,配合完成燃煤锅炉淘汰后的源保障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彻底清查梳理

各牵头部门在2017年全面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管辖范围内燃煤锅炉进行排查,查缺补漏,做到不留死角,不落一台,并逐台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锅炉位置(含经纬度信息)、企业法人、建设年限、锅炉容量、型号、淘汰方式、项目清单、完成时限等。清查梳理结果报环保局备案,并与热源单位沟通信息。(责任单位: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

(二)推进实施淘汰

1.逐台落实淘汰责任

各牵头部门要结合集中供热规划、供热供气管网铺设计划、天然气供应等,合理逐台落实责任,将淘汰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2.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

燃煤锅炉改造承接方式为取缔关闭或清洁取暖替代,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等清洁化能源,通过高效用能系统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按照用户意愿,逐台确定改造承接方式,签订改造协议。

按照“宜并则并、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区域,按照锅炉产权单位意愿,采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供热装置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

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尘或者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责任单位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责任单位: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市场局)

3.逐台推进实施淘汰

各牵头部门要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对于已经确定淘汰方式的,要逐台倒排工期,确保按期完成淘汰;对于存在的困难的,要逐台研究解决方案和具体办法,创造条件,攻坚克难,穷尽一切手段,务必完成淘汰任务。(责任单位:住建局、工信局、环保局、市场局、城管局、公安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4.严格执行燃煤锅炉淘汰标准

各牵头部门应严格执行燃煤小锅炉淘汰标准,原燃煤小锅炉拆除或进行断网、去功能化等物理隔断,才能确认为淘汰。未实施断网、去功能化的停用不能确定认为淘汰。

5.严格执行新建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煤改气”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NOx)燃烧等技术,排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责任单位:环保局。完成时限:9月30日前)

6.强制淘汰逾期未淘汰燃煤锅炉

9月30日后,对逾期未完成淘汰任务的燃煤小锅炉单位,县政府将组织环保、工信、住建、公安、法院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专业法规规定,依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实施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三)强化执法查处

对燃煤小锅炉开展日常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频次。对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并依法启动按日计罚;对拒不拆除并网,排放不达标的供热燃煤锅炉单位,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四)做好核准验收

各牵头部门要督促实施拆除并网工程的供热单位和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锅炉产权单位,留存锅炉拆除、毁型、断网、去功能化等方面的有效证据,证明;淘汰工作完成后,各部门依职能及时组织现场核准验收;同时指导锅炉产权单位去市场监管部门履行淘汰注销手续。(责任单位: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供热办)、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12月31日前)

(五)建立淘汰档案

各牵头部门要建立淘汰燃煤锅炉档案。淘汰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踏查笔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改造)协议等。

五、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作为淘汰燃煤锅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燃煤小锅炉淘汰燃煤锅炉专项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综合推进落实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项困难,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县级层面协调解决问题。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组织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各职能部门

1.县环保局:负责淘汰燃煤锅炉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县住建局(供热办):负责进一步完善供热规划,优化热源和区划调整,实现多规合一;负责推进热源、管网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组织供热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工业企业类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园区燃煤锅炉淘汰、集中供热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淘汰任务的单位,及时组织进行验收并完善验收档案;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县住建局(规划处):开辟绿色通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两个工作日内),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

6.县公安局:开辟绿色通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两个工作日内),降低占挖道费用,全力支持燃煤小锅炉拆并及改用清洁能源工作。

7.县城管局:开辟绿色通道,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占挖道会签审批速度(两个工作日内),降低占挖道费用,依法取缔市场摊区、商亭、“小散乱污”企业的小煤炉。

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新建锅炉登记及淘汰注销手续,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小散乱污”企业。

9.县广播电视台: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三)有关单位

1.供气源单位:负责燃气设施能力建设,实施燃气管网建设;负责最低投资建设“煤改气”用户产权分界点外燃气设施;按照优惠价格为“煤改气”用户充足供气。

2.电业局:负责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建设,投资建设燃煤替代配套电力工程。负责投资建设“煤改电”用户产权分界点外供热设施。按照优惠价格为“煤改电”用户充足供电。

3.鑫玛热电公司:负责建设热源,为燃煤锅炉淘汰用户提供接纳热源,实施并网改造工程,按规定为并网用户提供合格供热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和进度挂图,将目标分解到责任人,既有牵头推进部门领导和责任人,也有具体负责人,确保按要求不打折扣完成淘汰任务。要强化部门联动和配合,信息和资源共享,形成推进合力。

(二)强化督导,定期调度

县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要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月通报,对淘汰工作进度缓慢的进行约谈;淘汰工作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2次现场督查,每周要开1次例会,调度1次工作进展,牵头单位每月上报1次进度报表。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每月至少开1次例会,帮助协调解决牵头单位行业小锅炉淘汰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三)上报情况,多方推进

县政府淘汰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领导办公室,每月将燃煤锅炉淘汰情况(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和《哈尔滨市建成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完成情况周通报报表》报送至市环委会(市环保局),编制燃煤锅炉淘汰通报,向县政府报告需要协调解决事项。

(四)积极筹措,加大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补贴标准另行下文)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定期向媒体通报燃煤锅炉淘汰进展情况,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行动迅速、积极主动克服困难、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积极进行正面典型宣传;对行动迟缓、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短亮丑。通过强化宣传,向媒体公布锅炉淘汰工作红黑榜,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考核,严肃问责

县政府将严格对有关部门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淘汰工作推进不力的,未按期完成淘汰工作的要严肃问责,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党政机关、事业部门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木兰县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产锅炉明细表

附件二:木兰县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网外取暖锅炉明细表

附件三:木兰县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供热网内取暖锅炉明细表

附件四:木兰县建城区外各乡镇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明细表(公用事业单位)

附件五:木兰县工业园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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