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5|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专栏:政策法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和《木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木兰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木政发〔2016〕30号)(以下简称“三年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为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为基础,以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达标排放、高排放车管控、城乡面源综合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为主攻方向,以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为重要突破口,加强协同配合,狠抓任务落实,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增强全县人民大气环境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县“三年方案”工作要求,2018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与2015年相比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全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

三、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木兰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忠勋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立岩,副县长陈璐、惠观涛、朱振博、宋瑞宏担任;总协调人由周震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县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电业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热办)、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商粮局、县市场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畜牧兽医局、县农机总站、县水产总站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防治

1.严格燃煤质量管控。按照《***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对全县煤炭加工、经销企业的煤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督促燃煤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禁止在建成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检等方式,督促燃煤消费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县商粮局、县住建局(供热办),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2.推进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力度,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3.继续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建成区2018年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23台,确保全县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工业锅炉淘汰4台。(牵头部门: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木兰镇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供热锅炉淘汰19台。(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广播电视台、木兰镇政府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4.淘汰工业园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6台。(牵头部门:县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5.淘汰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12台。(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太阳能等;建成区外包括改用生物质燃料,但不包括改燃型煤、无烟煤、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使之不具备复用条件。

6.注销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按相关规定注销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各乡(镇)县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二)实施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落实企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分类施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企业大气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7.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推进火电、化工、制药、垃圾处理4个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和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定期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制度,督导企业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供热办)、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常年)

8.按照“新标准”推进燃煤锅炉达标治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2台电力锅炉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等技术和装置实现达标排放,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供热办)、县工信局,完成时限:常年)

9.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筛查,形成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自2018年5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启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模式,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超标的,依法予以处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商粮局、县市场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10.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有序开展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工作。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排放一个行业的思路。开展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火电行业的清理整顿和执法检查,对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实施处罚,并依法依规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常年)

(三)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1.加强“高排放”机动车管控。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继续推动剩余“黄标车”淘汰;制定高排放车限行方案,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和区域,实施高排放车限行措施(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严格限行区域内路检路查,严查排放黑烟等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牵头部门:县公安局,责任部门: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12.继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力量监督检查储油库、加油加气站、油罐气罐车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油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市场局、县商粮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13.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加大对车用油品零售环节抽样检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销售低于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县商粮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四)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14.继续推进棚户区搬迁改造。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要求,完成棚户区搬迁改造450户左右。(牵头部门: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财政局、县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底前)

15.排查清理涉气“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市场监管、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无生产许可证、严重污染环境、散布于居民区之中的小企业采取先停后治、不达标禁止生产等措施,依法依规持续进行综合整治。(牵头部门: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局,完成时限:常年)

16.强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装卸扬尘;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对土地整理场地和不明空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完成时限:常年)

17.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控。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严把“出土”和“运输”关,落实残土存放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处置供需平台,建立信息公布制度,严肃开展追责问责。(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常年)

18.整治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在木兰镇建成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市场局、木兰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19.严管露天烧烤。进一步深入开展综合整治露天烧烤工作,建成区划定适宜经营区域,在划定区域外的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对在禁止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牵头部门:县城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局、县信访办、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20.严管废弃物焚烧。落实执法网格责任,加大巡视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露天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行为。(牵头部门:县城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市场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21.禁止焚烧冥纸冥币。持续推进依法治理生产经营焚烧冥纸冥币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监管生产环节,查处违规经营行为,禁止焚烧冥纸冥币,加强清理保洁。(牵头部门:县市场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城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22.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坚持统筹规划、疏堵结合、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强化秸秆“五化”综合利用,初步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框架。推进秸秆压块站建设,为建成区外公用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奠定基础。(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畜牧兽医局,完成时限:常年)

23.严格控制露天焚烧秸秆。落实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和市、县、乡(镇)、村“四级包保”责任,进一步完善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在春、秋两季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因未监管到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问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1月底)

(五)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24.调整能源结构。落实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确保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市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常年)

25.推进农村粮食烘干塔使用生物质燃料或清洁能源。(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市场局、县农业局、县商粮局、各乡(镇)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

(六)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年度修订。4—6月重新修订工业源、供热源、扬尘源、移动源4个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重点企业修订完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牵头部门:县政府应急办,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

27.落实各级预警响应减排措施。预警期间,督导各相关部门及企业严格按照减排清单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力争实现全社会颗粒物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的量化要求。(牵头部门:县政府应急办,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常年)

五、时间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3日—5月30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全县雾霾治理实施方案及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全县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及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印发。

(二)推进落实阶段(5月31日—11月30日)。召开会议,部署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落实全县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各项措施。

(三)中期评估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牵头部门对全县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和各重点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四)评估问效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牵头部门对重点任务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健全“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作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分工,制定完善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加强组织、推进、指导、督促和协调等工作,切实将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部门要加快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行月报送、月通报等制度。

(二)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专项整治、“散乱污”企业等进行综合整治,分类施治。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严肃惩治一批典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机制,县政府督查办、县环保局对秸秆禁烧、燃煤锅炉淘汰、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专项统筹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的资金支持;要强化专项资金统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措施。积极推广PPP、能源合同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行政问责

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考核。各牵头部门于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将约谈有关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年底,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对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对需要启动问责的,将问责线索移交县监察委。

(五)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全民参与

加强环境宣传。宣传机构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在线访谈、媒体采访等各种形式,宣传报道我县精准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准确把握舆情,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宣传和曝光正反面典型案件。

加强环境教育。全面实施《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创新媒体宣教模式,加大环境科普和环境信息发布频率,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加强中小学生环境教育,因地制宜开设环境教育课程,普遍提升中小学生生态环保意识和理念。

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组织或协会、广大市民监督作用,及时采纳环境治理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通过信息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木兰县2018年治霾卫蓝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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