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3|来源:|专栏:通知公告

 

哈政办规〔201759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1

 

 

哈尔滨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721号)精神,切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制定颁布的公民诚信守则,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加强学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并依托社区(村)等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信用办、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持续开展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金融办、市信用办、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有关部门要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文明办、市食药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建委、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局、市旅游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发挥社会组织在个人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

2.加强隐私保护。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等行为。(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工信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

(四)推进个人诚信信息规范化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完成时间:2018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和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对其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同时,依托“信用哈尔滨”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信用办、市总工会、市法院,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科学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定期督促、指导、检查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二)健全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体系相关制度,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教育宣传。积极组织开展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个人”等道德模范。广泛开展个人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市民整体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7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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